(2016)鄂0116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玉国与张果芬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玉国,张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57号申请人:肖玉国。委托代理人:朱志中,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果芬。申请人肖玉国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保字第000001797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果芬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675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肖玉国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67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玉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果芬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895元,由肖玉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