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松原市红裕米业有限公司、任林玉、孙恩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松原市红裕米业有限公司,任林玉,孙恩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松原市红裕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林玉被执行人孙恩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红裕米业有限公司、任林玉、孙恩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房屋予以查封,执行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