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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4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史俊艳与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俊艳,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4财保77号申请人:史俊艳,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冯晓刚,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史俊艳诉被申请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的某家园五号楼1单元201、302、401、402、502楼房,2单元201、202、301、302、401、501、502楼房,3单元201、202、301、302、401、501、502楼房,4单元202、301、302、402、501、502楼房,六号楼1单元201、202、301、401、402、501、502楼房,2单元201、202、301、401、402、501、502楼房,3单元201、301、302、401、402、501、502楼房,4单元201、202、301、302、401、501、502楼房,七号楼1单元101、102、502楼房,2单元101、102、202楼房,3单元502、101、102、202、401、402、501、502楼房,4单元101、102、202、401、402、501楼房,八号楼1单元101、102、201、301、302、401、501、502楼房,2单元101、102、201、401、402、501、502楼房,3单101、102、401、402、501、502楼房,4单元101、102、302、402、501、502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史俊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为XXXXXXXXXX。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某家园五号楼1单元201、302、401、402、502楼房,2单元201、202、301、302、401、501、502楼房,3单元201、202、301、302、401、501、502楼房,4单元202、301、302、402、501、502楼房,六号楼1单元201、202、301、401、402、501、502楼房,2单元201、202、301、401、402、501、502楼房,3单元201、301、302、401、402、501、502楼房,4单元201、202、301、302、401、501、502楼房,七号楼1单元101、102、502楼房,2单元101、102、202楼房,3单元502、101、102、202、401、402、501、502楼房,4单元101、102、202、401、402、501楼房,八号楼1单元101、102、201、301、302、401、501、502楼房,2单元101、102、201、401、402、501、502楼房,3单101、102、401、402、501、502楼房,4单元101、102、302、402、501、502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希仁图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建 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