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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国民与讷河市建设锅炉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民,讷河市建设锅炉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建设锅炉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表人:崔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财,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崔连光,该公司法律顾问关于赵国民与讷河市建设锅炉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会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100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