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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孔子灵与颜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子灵,颜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049号原告:孔子灵,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颜恩荣,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孔子灵与被告颜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颜恩荣因需于2013年8月24日向原告孔子灵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颜恩荣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嗣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恩荣在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孔子灵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颜恩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郭定勇人民陪审员  张夏春人民陪审员  乐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