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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与固安天地通信息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固安天地通信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2民初1866号原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0122339-3。法定代表人:陈兵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广亮,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翼飞,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安天地通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北区江山路临*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518990835。法定代表人:苑江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素伟,该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天地通信息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广亮、张翼飞、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峥、王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担被告厂区内的电子监控工程,合同价款为128858元,合同总款的40%计51543元在材料进场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款的60%计77315元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并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入住厂区开始施工,后经被告增加工程量增算金额为74513.35元,最终结算工程款为197372元。被告于2013年11月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1543元。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后,于2015年2月1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于2015年10月给付第二笔工程款3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15829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829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自2015年2月14日计算至2016年6月8日为人民币11737.29元,并支付至全款支付完毕之日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固安天地通信息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我公司安装的监控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常出现无信号状态,并且安装设备的位置不符合我公司的要求,也不符合行业标准,设备元与管线位置裸露于户外,没有任何保护装置。由于监控设备的不合格,我公司多次与原告交涉,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上门维修,违反了合同7.4条款的约定,致使我公司找当地监控行业专业人员检查维修,造成我公司的经济损失。综上,由于原告提供的监控设备不合格,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公司不同意按照对方要求数额支付价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担被告厂区内的电子监控工程,合同价款为128858元。约定合同价款支付办法为根据工程阶段分期分批拨付,合同总款的40%计51543元在材料进场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款的60%计77315元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并甲方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入住厂区开始施工,后经被告增加工程量增算金额为74513.35元,最终结算工程款为197372元。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1543元。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后,于2015年2月1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给付原告第二笔工程款3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1582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书、安防监控系统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银行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电子监控工程《合同书》,约定了工程主要内容、合同价款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安装义务,被告亦已经给付了部分工程款。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该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主张监控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应与给付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固安天地通信息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工程款115829元,并支付违约金11737.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院开户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户名:固安县人民法院,帐号:13×××4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26元,由被告固安天地通信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冯国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