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商)初字第3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徐万泽与孟维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泽,孟维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31007号原告(反诉被告)徐万泽,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孟维宸,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项磊,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泽希,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徐万泽与被告(反诉原告)孟维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万泽,被告孟维宸及委托代理人项磊、王泽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万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孟维宸返还徐万泽转予其65000元现金;2、要求孟维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星期三,徐万泽向孟维宸请求帮忙,以孟维宸资金和股票账户购入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完美环球,代码:××××)10000股,成交价格32.05元/股,约定产生的任何损益由徐万泽全部承担。7月1日至3日,徐万泽通过农业银行和支付宝账户分别向孟维宸转账2.5万元、1.5万元、2.5万,累计6.5万元,以弥补可能产生的账面亏损。7月3日(星期五)完美环球收盘价25.97元,10000股股票账面亏损共计6.08万元。7月4日(星期六),徐万泽同孟维宸签订由孟维宸拟定的《资金借贷协议》和《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徐万泽向孟维宸借款26万元(32.05-6.5=25.55万,约等于26万),孟维宸帮徐万泽代持10000股完美环球股票,孟维宸无权处置股票。7月5日(星期日),孟维宸要求徐万泽再向其账户转入10万元,但徐万泽账户内现金不足,承诺7月6日(星期-)无沦如何向孟维宸账户中再转入10万元。彼周末国家各部委强力救市,徐万泽原计划7月6日开市以后,伺机卖出部分股票,向其再转入10万元。倘若未成交,便向家人借入10万元转付孟维宸。但是,7月6日开市以后,孟维宸违反协议约定将1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其声称成交价格为23.5元。当日,完美环球成交的最高价为28.5元,最低价为23.37元。事后,7月13日,徐万泽与孟维宸的母亲商议好解决问题的办法。商定徐万泽再向独立的第三方转入10万元,作为再发生亏损向孟维宸支付的保证,由孟维宸将10000股股票买回,继续按约定徐万泽承担所有亏损,并将此事公证,即恢复原状。但是,7月15日,孟维宸与其母亲拒不认可恢复原状的处理办法。徐万泽想尽办法保全股票的理由:2015年7月初的几天,A股股票普遍发生流动性危机,致使非理性下跌。案件中涉及的股票完美环球更是如此,其估值本身处于低位,在发布一系列利好后复牌,由于遭遇流动性危机缺乏买盘,导致连续下跌。徐万泽判断这种极端状况不会持续,且上半年经过长期分析研究,该股票将迎来另一重大利好,流动性危机过后其有数倍上行空间。被告孟维宸辩称,不同意徐万泽诉讼请求。双方名义上签订了《资金借贷协议》和《股权代持协议》两份协议,实质上双方之间主要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代持协议是民间借贷协议的补充。徐万泽要求购买1万股股票回来,不具有可操作性,现在股票还在停牌,保证金已经结算,孟维宸借给徐万泽32.05万元,经过结算后还了6.5万元。徐万泽要借用孟维宸钱炒股,但借款时没有明说,只说自己有钱,是跨行转帐延误要求抓时点,孟维宸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忙,同时要求本金不能亏损。在双方短信中,徐万泽反复强调损失由其负担,徐万泽不断支付保证金,孟维宸发现股票下跌时,在徐万泽没有保证金的情况下有权强制平仓,徐万泽也在短信内提出如果下跌可以出卖。徐万泽是基于自身资金安全考虑,以及资金借贷协议约定强制平仓。资金借贷协议中第5条约定,徐万泽将股权质押给孟维宸,根据法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责任,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徐万泽拒不提供相应担保,作为质权人孟维宸有权变卖股票。孟维宸享有强制平仓权:借贷协议第5条,孟维宸持有的股票是徐万泽还款的保证,徐万泽反复承诺孟维宸不承担任何风险,如果股票掉了,孟维宸卖了也不会亏损,孟维宸问了徐万泽股票掉了是否有钱补偿,徐万泽称如果股票亏损,自己也有足够钱补偿。孟维宸是信任徐万泽有足够资金炒股的情况下,把32.5万元借给其炒股,并不知道徐万泽实际上没有钱,完全是借孟维宸钱款进行炒股。徐万泽有欺骗孟维宸的情节,在股价下跌的情况下,徐万泽没有任何资金支付保证金,孟维宸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权益期待,按照徐万泽说法不让孟维宸亏损,但是到后期时,这已经变成一种空头许诺,没有保证金的支持。所以认为孟维宸享有强制平仓权。反诉原告孟维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徐万泽支付20901.65元及利息;2、徐万泽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星期三),徐万泽在当日大盘开盘前向孟维宸请求帮忙,宣称由于异地转账造成的时滞,导致家中所转用于购买完美环球股票的资金未能到位,请求利用孟维宸所持股票账户(孟维宸自身并未开户,该账户为孟维宸父亲账户,期间一直由孟维宸代为进行交易操作)与资金进行周转,待资金到位后,资金即可随时打入孟维宸银行账户,待持有期满最终与孟维宸进行结算,产生的损益均由徐万泽承担。孟维宸基于与徐万泽间亲密的同学友谊,对其说法深信不疑,遂在徐万泽欺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下帮其买入完美环球A股股票10000股,成交价格32.05元/股,同时基于同学间的信任,并未接受徐万泽提出的支付利息及先行打入五万或十万元保证金的提议。7月1日下午,该股票行情出现不利情况,孟维宸考虑到自己资金对外暴露的巨大风险,于当天下午收盘后向徐万泽提出打入5万元的风险保证金,徐万泽在晚上11点左右将2.5万元打入孟维宸银行账户,并表示由于其大量资金己转入其自身证券账户当中,孟维宸当天要求支付的5万元保证金暂时无法全额支付。基于徐万泽的说辞与表现,此时孟维宸对徐万泽前述资金划转因时滞需借钱周转的真实性开始产生怀疑。7月2日,完美环球在开盘后迅速跌停,孟维宸基于自身资金面临的巨大风险再次提出要求徐万泽提供足额的保证金,但徐万泽在当天上午向孟维宸仅转账1.5万元,并表示其将家中所转资金再次全部用于购买完美环球股票,同时承诺晚上再向孟维宸转账3万元。当天下午,孟维宸与徐万泽见面,徐万泽再次表示其手中己没有现金,已全部拿来购买完美环球股票,但孟维宸并不相信其说辞,要求徐万泽展示其股票账户资产状况,此时孟维宸发现,徐万泽股票账户资产状况与其前述不符,故要求其必须提供足额保证金,否则将对手中所持完美环球股票进行强制平仓,此时徐万泽表示手中无多余现金,准备向其姐借钱提供保证金,孟维宸表示同意。当天晚间,徐万泽表示其姐手中亦无现金,同意孟维宸提出的强制平仓要求,孟维宸着手准备第二天卖出股票。7月3日,孟维宸开盘即申报卖出,但由于其时正处股灾时期,股票当天无量跌停无法成交。孟维宸在上午卖出无望之后,再次要求徐万泽提交足额保证金,在孟维宸反复催讨后徐万泽再次分两次共2.5万元转入孟维宸账户,并表示此为其手中最后现金,再无多余现金可用于保证金支付。截至此时,徐万泽共计打入资金6.5万元,而孟维宸手中所持股票损失共计6.08万元[(32.05-25.97)乘以10000=60800]。徐万泽提供的保证金仅剩不足4200元(考虑到股票交易当中的税费,徐万泽提供的保证金不足4200元),相比孟维宸此时出借金额25.55万元,已完全无法覆盖孟维宸所面临的巨大损失风险。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无奈之下孟维宸提出与徐万泽签订文本协议,以保证孟维宸将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责能够有所依据,徐万泽对此表示同意,并提出由孟维宸拟定协议。7月4日,双方签订由孟维宸所拟《资金借贷协议》与《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此前资金周转事实为徐万泽向孟维宸借入26万元无息资金,并将由孟维宸代徐万泽持有的完美环球股票再行抵押至孟维宸处,在必要时孟维宸将有权进行处置。7月5日,彼时国家强力救市,徐万泽于当天下午反悔,先提出第二天再打3.5万元以覆盖可能出现的亏损,又提出第二天卖出股票向徐万泽打入10万保证金。此时,孟维宸已对徐万泽完全失去信任,对其履行还款能力产生了严重不安。故要求其于7月5日当日打入10万元保证金,否则第二日继续强制平仓,徐万泽最终对此再无表示异议,孟维宸将其视为默许,并着手准备于第二日将股票卖出。7月6日,由于周末国家强力救市政策出台,大量股票以接近涨停开盘,而完美环球开盘即再次接近跌停,此时孟维宸内心极其恐慌,在既无足额保证金覆盖下跌风险,所持股票又逆势大幅下跌的情况下,选择了开盘将股票卖出。在9点59分左右,被再次封至跌停板。与此同时,孟维宸于9点59分通过微信通知徐万泽,己将股票卖出,而徐万泽在此期间并未与孟维宸就提供保证金一事做任何沟通,孟维宸在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之下选择将股票强行平仓。此后,完美环球股票于当天始终被封在跌停板。7月7日,完美环球股票再度跌停并停牌至今。而孟维宸自7月6日将手中所持股票强行平仓后,与徐万泽索要所欠余款20901.65元多次未果。综上所述,徐万泽在事件的整个过程当中存在诸多隐瞒、欺骗行为,孟维宸借钱为其买入股票,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和利息。孟维宸将完美环球股票卖出是为了保护孟维宸的合法权益免收侵害,同时也是严格遵照了借款合同赋予孟维宸的强制平仓权利。故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支持孟维宸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徐万泽辩称,不同意孟维宸的反诉请求。二人当时签订两个协议,即《资金借贷协议》和《股权代持协议》。在代持协议中说必要情况下可以处置股票,但是没有说什么是”必要情况”,当天徐万泽给对方钱是足够补充亏损,没有亏到6.5万,他没有理由以跌停的23.50价格卖了,9:30后涨到最高28.50元,这中间的亏损不能由徐万泽承担。徐万泽承担损失的前提,是把股票买回来。现在停牌的价值是21.30元,购买回来后徐万泽可以给他承诺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徐万泽请孟维宸帮忙以孟维宸资金和股票账户购入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完美环球,代码:××××)10000股,成交价格32.05元/股,约定产生的任何损益由徐万泽全部承担。由于股票行情波动较大,孟维宸要求徐万泽提供风险保证金。7月1日至3日,徐万泽通过农业银行和支付宝账户分别向孟维宸转账2.5万元、1.5万元、2.5万,累计6.5万元,以弥补可能产生的账面亏损。7月3日(星期五,完美环球收盘价25.97元,10000股股票账面亏损共计6.08万元。同年7月4日,徐万泽(甲方)与孟维宸(乙方)签订《资金借贷协议》,约定乙方贷给甲方26万元,于2015年7月4日交付甲方。贷款利息:无。借款期限: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11日。期限条款: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2)乙方有权在借款期满之后提供展期。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在乙方提出还款要求之后,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当用于还款保证由乙方所代持的股票平仓后所获资金无法偿还全部本金时,甲方将差额打入乙方账户。保证条款:以乙方为甲方所代持股票作为抵押,必要时,乙方有权将其清仓并与甲方进行结算。同日,徐万泽(甲方)与孟维宸(乙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完美环球26万元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面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同年7月5日,由于股票行情波动,孟维宸要求徐万泽再提供保证金10万元,徐万泽表示同意,但因当时账户内无钱而未提供。同年7月6日,股市开盘后完美环球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孟维宸挂牌出售,最终成交价格23.50元,扣去相关费用并减去徐万泽交付的65000元,孟维宸亏损20901.6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徐万泽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资金借贷协议》,被告(反诉原告)孟维宸提交的微信记录及说明、《股权代持协议》《资金借贷协议》、录音证据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徐万泽与孟维宸之间签订的《资金借贷协议》《股权代持协议》于法不悖,应为有效。结合上述协议内容以及二人借钱炒股的履约情况,徐万泽与孟维宸之间实质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受借贷协议约束。根据《资金借贷协议》约定,提供资金一方即孟维宸有权要求徐万泽提前偿还借款,也有权在必要时对股票进行清仓结算;案中,在徐万泽提供的保证金几乎用尽且未提供新保证金的情况下,孟维宸用卖出股票的方式收回借款,并无不妥,孟维宸需对偿还欠款承担相应义务。就此,徐万泽以孟维宸违约而请求返还其65000元现金的本诉诉请,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徐万泽以孟维宸无权处置股票为由进行抗辩,不能阻却出借人孟维宸行使权利,本院不予采信。就孟维宸提起的利息诉请,因双方未在协议中加以约定,本院结合全案情况,将上述利息损失标准酌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期间确定为孟维宸提出反诉之日即2015年11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徐万泽应就孟维宸亏损20901.65元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徐万泽的本诉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徐万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孟维宸欠款20901.65元及利息损失(以20901.65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原告徐万泽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反诉原告孟维宸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徐万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殷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