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滨华绿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根被执行人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正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工程款及保证金1645107元;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返还400/25钢芯铝绞线一批(价值75524.4元)。案件受理费38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6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