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2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37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秋,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9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秋与朋友黄志坚、李波、余武英在高品位大酒店吃饭喝酒,饭后搭乘他们途经新福路被交警查处。经鉴定,李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秋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秋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秋与朋友黄志坚、李波、余武英在茂名市高品味大酒店吃饭喝酒后,李秋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搭载其余人员途经茂名市茂南区新福路时,被交警查处。经鉴定,李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证实案件的来由。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李秋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被交警查获。3、被告人李秋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4、被告人李秋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秋醉酒时驾驶的机动车的具体信息。6、酒精测试仪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化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李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7、被告人李秋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茂名市茂南区新福路时被交警查获。上述证据由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秋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罗红霞人民陪审员  许培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