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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7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与嵊州市格林电器厂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嵊州市格林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7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被执行人:嵊州市格林电器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格林电器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6年6月20日始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嵊州市格林电器厂所有的位于嵊州市长乐镇政立东路7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嵊州国用[2012]第03497号)。2016年9月17日,该财产被嵊州市旺业工贸有限公司以33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或其他法院对嵊州市长乐镇政立东路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嵊州国用[2012]第03497号)的查封;二、撤销嵊州市长乐镇政立东路7号房产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抵押登记;三、确认嵊州市长乐镇政立东路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嵊州国用[2012]第03497号)归买受人嵊州市旺业工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0528093624)所有,本项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嵊州市旺业工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嵊州市旺业工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红兵审 判 员  陈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760号之三嵊州市国土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格林电器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关于确认嵊州市长乐镇政立东路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的(2015)绍嵊执民字第27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解除本院或其他法院对嵊州市长乐镇政立东路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嵊州国用[2012]第03497号)的查封;二、撤销嵊州市长乐镇政立东路7号房产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抵押登记;三、请将原属嵊州市格林电器厂所有的嵊州市长乐镇政立东路7号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嵊州国用[2012]第03497号)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嵊州市旺业工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0528093624)名下。附:(2015)绍嵊执民字第27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件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