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文德纸品有限公司与吕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文德纸品有限公司,吕志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2599号原告深圳市新文德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东财工业区六号大院2号厂房D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40846-4。法定代表人余伟军。委托代理人陈际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志武,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牌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际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志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072.6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26日,直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建立如下买卖合同关系:分别于2014年9月4日、9月5日、9月21日、9月25日、9月26日、9月28日、10月13日、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彩盒、裱坑、啤盒、裱坑牛皮纸、不干胶、手机彩卡、内盒等物品,货款分别是2474.5元、2300元、8451元、3623.5元、2285元、2295元、1125.1元、2974.5元、1262.5元、2281.5元,货款总计29,072.6元。原告均依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而被告却未依约将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4日、9月5日、9月21日、9月25日、9月26日、9月28日、10月13日、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19日向原告采购彩盒、裱坑、啤盒、裱坑牛皮纸、不干胶、手机彩卡、内盒等物品,货款分别是2474.5元、2300元、8451元、3623.5元、2285元、2295元、1125.1元、2974.5元、1262.5元、2281.5元,总计29,072.6元。原告依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而被告却未依约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9,072.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被告收到最后一批货物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9日,原告只诉求从2014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志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文德纸品有限公司货款29,07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907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天 鹏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旭(兼)书 记 员 江 伟 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