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夏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71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姜琪出庭,指控:2012年11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至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里街70号港凤中国黄金店内,谎称要为女朋友购买黄金项链并要求试戴项链,趁被害人陈某2不备从被害人手中抢走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641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