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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陈荣与梅广龙、江苏汇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陈荣,梅广龙,江苏汇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荣。被执行人:梅广龙。被执行人:江苏汇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梅广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陈荣与梅广龙、江苏汇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万元,余款从2016年12月份起每月15日前偿还25万元,直至还清本息;二、被执行人须配合申请执行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之内办理梅广龙名下两处房产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陈荣;三、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包括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四、如被执行人违反本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五、执行费264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前交至高邮市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