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萨如拉申请执行额乌云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如拉,额乌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萨如拉,女,蒙古族,1977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额乌云娜,女,蒙古族,1980年2月8日出生,系杭锦旗招生办职工。本院在执行萨如拉申请执行额乌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额乌云娜工资在另案中冻结,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