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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华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37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7191182-2。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法定代表人刘光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8元,减半收取4809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明刚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