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华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37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7191182-2。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法定代表人刘光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8元,减半收取4809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明刚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