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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411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英美特油品有限公司与常州鑫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英美特油品有限公司,常州鑫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苏04**民初4097号原告常州市英美特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薛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宁,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鑫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2-1823室。法定代表人黄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超,该公司职员。原告常州市英美特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鑫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潋今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9月6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宁,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湖北博大特种润滑剂有限公司在常州地区的代理商,我公司在被告处购买了6桶3002型号的齿轮油。我公司在销售上述型号的齿轮油时,发现其质量存在问题,于是与被告协商。被告出具承诺书,认可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承诺2015年5月30日取回我公司未售出的3桶油,退回我公司已经交付给被告的货款。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货还款,被告一直拒绝,我公司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76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接收我公司退回的3002型号齿轮油3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公司提供的齿轮油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我公司多次催要原告退还3桶型号为3002的齿轮油,原告置之不理,因油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不同意原告现在退货。因原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退货,我方也不应支付从2015年5月31日起的利息,即使要支付利息,也应当从实际退货之日起计算。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买卖博士达合成齿轮油的往来,由被告供货给原告,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供货后,原告发现其承诺的产品倾点与被告提供产品手册不符,在第三方实际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因此2014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表示“…根据此油品的实际倾点,可能会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由于倾点产生的质量问题,此责任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叁方共同承担。在此过程中如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货及款于2015年5月30日归还”。出具承诺书后,被告并未按承诺书约定的日期归还货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提供的产品手册中明确载明3002型号齿轮油的有效期为自生产之日起2年。还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公司职员郭超向110报案称其至鸣凰中学北路6号厂里去要货款,但厂老板不在,民警告知其可以等老板回来了再说或采取司法途径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产品手册,《接处警登记表》及原、被告当庭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表述“由我司售于常州英美特油品有限公司的博达合成齿轮油倾点为-36℃…”及双方认可的产品手册可知,承诺书涉及的齿轮油为3002型号。双方就3002型号的齿轮油已经完成交付,并由原告结清货款,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系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约定解除的条件为“…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若条件成就,双方买卖3002型号齿轮油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5年5月30日解除。签订承诺书后,直至原告起诉之时,涉案的3桶3002型号齿轮油均未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承诺书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应在2015年5月30日要求或及时催告被告归还货款并退货。原告并无书面证据证明其积极行使解除权,在被告上门催要货款时也未履行催告或退货义务,原告解除权已消灭,其利息请求因原物消灭而消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代理审判员  徐潋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斐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