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7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锦利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芯琪科技有限公司,袁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顺锦利纸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一芯琪科技有限公司,袁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7591号原告深圳市顺锦利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牛成村牛成路208号四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朱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泽奇,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跃龙,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一芯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富坑社区大富工业区5号华创达科技园2栋3楼。法定代表人袁永涛,总经理。被告袁伟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列原告深圳市顺锦利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芯琪科技有限公司、袁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两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177334.51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人民币177334.51元;2、二被告连带支付从20l5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5月1日止的货款利息31920.21元(按月利率2%计算);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77334.51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一芯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顺锦利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7334.51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7334.51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日起,按照每月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袁伟伟对被告深圳市一芯琪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光书 记 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