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艳棋、吴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艳棋,吴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2212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余道业,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江,男,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尾信用社职员。被告:张艳棋,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张艳棋、吴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艳棋、吴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艳棋、吴昊偿还信用联社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16,283.5(截止2016年7月20日)实际利息应算至还款日止;2.依法处置抵押物,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本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艳棋、吴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张艳棋因购买山场向信用联社申请借款350,000元。2016年1月28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叁年,于2019年1月27日到期;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由吴昊单独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此外,合同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艳棋未能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事项,拖欠利息不还,信用联社多次催收未果。现该笔贷款利息已连续逾期五个月以上,为维护信用联社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张艳棋、吴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张艳棋向信用联社申请借款350,000元,同日,张艳棋、吴昊向信用联社出具《借款人、担保人承诺书》一份,承诺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偿还,按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时,本人及直系亲属承诺不以“唯一住房、无居住场所”等为由拒绝搬出住房。2016年1月28日,张艳棋作为借款人,吴昊作为抵押人,信用联社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HT9030830160000454)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50,000元;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040833‰,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一年一定,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未遵守承诺事项或申贷文件信息失真,贷款人有权要求违约人限期纠正,要求追加相应的担保,提前行使抵押权,停止发放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解除合同等。张艳棋提供吴昊单独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32号3幢3层301、2层6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到尤溪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尤房他证2016字第001**号。2016年1月28日,信用联社将贷款350,000元发放至张艳棋指定银行账户。借款后张艳棋按约偿还一个月的利息,之后未能按约还款,已连续逾期五个月以上,经信用联社多次催讨未果。截止2016年7月20日,结欠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6,283.5元。张艳棋与吴昊于2008年6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信用联社与张艳棋、吴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信用联社依约向张艳棋发放贷款35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张艳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信用联社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实现抵押权。张艳棋所借款项发生在其与吴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艳棋、吴昊共同偿还。故信用联社要求张艳棋、吴昊偿还借款350,000元及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利息16,283.5元,以及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艳棋提供吴昊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32号3幢3层301、2层6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信用联社要求对张艳棋、吴昊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艳棋、吴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信用联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艳棋、吴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元及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利息16,283.5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编号为HT9030830160000454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张艳棋、吴昊提供的吴昊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32号3幢3层301、2层6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尤房他证2016字第001**号)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794元,减半收取3,397元,由张艳棋、吴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