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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三门峡巨龙钢绳销售有限公司与平陆县昌鸿优质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巨龙钢绳销售有限公司,平陆县昌鸿优质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巨龙钢绳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平,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陆县昌鸿优质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炳勋,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巨龙钢绳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陆县昌鸿优质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