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138号原告:毛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健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