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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程富强程某与确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富强程某,确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1726行初82号原告程富强程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腾开路腾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根才翟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建设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蒋银,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顺领李某,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程富强程某诉被告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确山县国土局)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山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驻行辖字第207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泌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富强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腾开路腾某、翟根才翟某,被告确山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顺领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确山县国土局的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确山县国土局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确国土执法交(2016)001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主要内容: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社区三里店组程富强程某:你户位于尚庄社区三里店组北侧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确山县国土局已制定了该地块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依据方案,对你户做以下补偿安置。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你户不予接受,提出了超出规定的要求,拒不领取附属物补偿款及其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户交出土地。你户应当在7日内履行本交出土地决定。原告程富强程某诉称,原告位于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社区三里店组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针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原告尚未与征收部门签订相关补偿协议。2016年1月8日,被告作出确国土执法交(2016)001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该决定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该决定所依据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山县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办手续的批复》(豫政土(2011)529号)严重违法;二、该决定中征地补偿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涉案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对原告的补偿数额和房屋安置不合法。三、该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作出该决定前未对原告的房屋补偿、安置作出补偿决定,也未进行补偿,未保障原告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也未履行听证程序。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材料:1、确国土执法交(2016)001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复印件;2、村镇建筑许可证(程富强程某);3、(2016)豫01行初178号行政判决书及程富强程某上诉状;4、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2015年7月10日显示确山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5、征地补偿协调通知书。被告确山国土局辩称,一、被告确山县国土局作出确国土执法交(2016)001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行政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作出该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实施征收程序合法,原告方在2012年已经领取征地补偿款,其所在村民组群众也已经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全部领取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但原告方拒绝进行现住房范围内的附属物登记,拒不领取附属物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款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因此,被告确山县国土局作出的确国土执法交(2016)001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程富强程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山县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办手续的批复》(豫政土(2011)529号);2、征收土地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3、三里河乡三里店组附着物登记表;4、尚庄三里店组征地款分配表;5、程保国领款银行凭证;6、公安机关关于程富强程某与父亲程保国分户时间的证明;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及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1、三里店宗地图、三里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及勘测定界图;12、送达回证及送达人员身份证明;13、协商记录4份;14、证人证言(张保星、朱某、尚某、裴某、许某、李某、黄某、权某、王某)及证明;15、地上附属物评估结果送达回证(程富强程某、程保国);16、地上附属物评估报告及备选房源一览表;17、视频光盘8张及照片;18、确山县国土资源局文件签发笺。经庭审质证,原告程富强程某对被告确山县国土局的职权无异议,被告确山县国土局对原告程富强程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部分有异议。本院根据认定的事实综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程富强程某位于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社区三里店组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土地被征收后,原告程富强程某拒绝交出土地。确山县国土局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确国土执法交(2016)001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责令程富强程某户交出土地。原告程富强程某不服,遂起诉来院形成诉讼。另查明,2011年6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山县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办手续的批复》(豫政土(2011)529号),程富强程某不服于2016年2月21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豫政复驳(2016)59号),驳回程富强程某的复议申请。程富强程某不服,于2016年4月5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豫01行初17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程富强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原告程富强程某当庭主张本案被诉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所依据的豫政土(2011)529号批复违法,并已提起复议、诉讼程序,且尚未处理完毕,同时原告也已向确山县人民政府就其征地补偿问题申请协调,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经审理查明可知,原告不服豫政土(2011)529号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其又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豫政土(2011)529号批复并未纳入司法审查程序,该批复的法律效力仍是确定有效的。另外,原告是否申请确山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与本案无关,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原告所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位于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社区三里店组的诉争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1)529号批准征收,后确山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了征地行为,且进行了征收土地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附属物进行了登记。本案中,原告程富强程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到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被告确山县国土局作出的确国土执法交(2016)001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原告诉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富强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富强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自豪审判员  张一峰审判员  田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