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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县赣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士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511号原告: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沙河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方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吉安县赣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白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温巧元,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士法,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素勤,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复全,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县赣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士法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县赣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士法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县赣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士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县赣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士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县赣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士法负担。审判员 刘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