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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与被告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庆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3925号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8938918-5。负责人:谢学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东,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庆文,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与被告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巧姝人民陪审员  姜明明人民陪审员  刘宇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