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行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群会与重庆市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群会,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213号原告谭群会,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8650-2,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华,局长。原告谭群会诉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丰都县国土房管局)土地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群会诉称,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于2010年9月14日办理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配合宅基地复垦。2015年2月,我原所在村转户的宅基地已经复垦完毕,唯独我家的宅基地未复垦镇领导对我解释是因为唯独房屋为乱石墙结构,不便复垦,如果要复垦,需要我提供150-200立方米的土或者资金配合。随后我找到被告,被告领导现场查看后认为可以复垦,并开展了复垦。但在2016年6月1日,村干部通知我去签字时,发现复垦确认的面积为244平方米,比前期审定的308平方米少了64平方米。我随即向被告及兴义镇反映。过了几天,镇领导又通知我,被告重新测量面积为265.7平方米仍与第一次测量有误差。被告有关人员称还有竹林附近没有测量,会尽快答复我。过了十几天后,被告答复称没有错误,为265.7平方米,与实际面积仍然有较大误差。到7月14日,被告来人再次测量后,仍然没有解决误差问题。为此,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令人信服的答复。申请重新测量也没有下文。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向被告申请对原告的诉求进行解答,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予答复。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1、责令被告公布并解释与复垦相关行政政策信息并对原告复垦土地误差给予明确的解释;2、请求责令被告按前期面积审定的308平方米给予复垦补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因原告谭群会的诉讼请求为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两项,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对其进行了释明,原告谭群会仍然不确定诉讼请求,因此,原告谭群会的起诉不符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群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全额退回原告谭群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人民陪审员  徐明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