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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于庆强与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沁东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庆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财保31号申请人:于庆强。被申请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被申请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田沁东。申请人于庆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沁东价值12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于庆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庆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沁东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于庆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