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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4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肖文蓉诉高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蓉,高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420号原告肖文蓉,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高文宇,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蓉与被告高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蓉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文蓉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