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肖文蓉诉高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蓉,高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420号原告肖文蓉,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高文宇,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蓉与被告高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蓉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文蓉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