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英娥与黄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娥,黄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30民初1610号原告:杨英娥,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韦清,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斌,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贤荣,男,1974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原告杨英娥与被告黄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院2016年8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英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华韦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贤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英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黄贤荣偿还借款9万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要求黄贤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杨英娥丧偶在福州当保姆,黄贤荣离异,俩人相识后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黄贤荣是厨师,2015年以开店没钱为由,向杨英娥借钱,2015年1月借8万元,2015年3月左右借1万,后并未开店,杨英娥要求黄贤荣还款,黄贤荣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还款,2015年6月杨英娥要求黄贤荣补写借条,黄贤荣说其与别人打架的官司正在法院诉讼,等赔偿款到了就还钱,故在借条中写明等钱到了就还的字样。但之后黄贤荣更换了电话号码,至今无法联系,亦未偿还杨英娥借款。黄贤荣未作答辩。杨英娥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一张。本院认为,本院已将杨英娥的起诉状副本及《借条》复印件送达黄贤荣,黄贤荣对杨英娥诉称事实未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传唤黄贤荣亦未出庭抗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杨英娥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与形式真实客观,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证据及杨英娥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间黄贤荣二次向杨英娥借款共计9万元,后黄贤荣向杨英娥出具《借条》一张,至今黄贤荣未偿还杨英娥该借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黄贤荣向杨英娥借款9万元,有《借条》为凭,杨英娥主张黄贤荣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英娥与黄贤荣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杨英娥于2016年6月8日向法院起诉,系向黄贤荣主张权利,杨英娥主张2016年6月8日之前的资金占有利息,于法不符。综上所述,黄贤荣向杨英娥借款9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贤荣与杨英娥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英娥要求黄贤荣偿还借款9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杨英娥主张借款2016年6月8日之前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6年6月8日起杨英娥向黄贤荣主张权利,黄贤荣依法应当按年利率6%向杨英娥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黄贤荣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贤荣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杨英娥借款9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有利息;二、驳回杨英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黄贤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瑜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