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3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晓波与黄柳春、袁士鑫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晓波,黄柳春,袁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莫晓波,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黄柳春,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袁士鑫,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莫晓波与黄柳春、袁士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荣军路231号2栋2单元2-2号房屋、广西柳州市荣军路327号荣城祥和名邸3栋29-3号房屋为被执行人袁士鑫所有,位于广西柳州市西环路5号中山城市花园一区1栋1单元5-1号房屋为被执行人袁士鑫与案外人刘东生、肖玉婷共有。因被执行人黄柳春、袁士鑫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士鑫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荣军路231号2栋2单元2-2号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袁士鑫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荣军路327号荣城祥和名邸3栋29-3号房屋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袁士鑫与案外人刘东生、肖玉婷共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西环路5号中山城市花园一区1栋1单元5-1号房屋一套。四、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袁士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袁士鑫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袁士鑫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