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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执行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秀琼与被执行人郑燕燕、大田县金光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琼,郑燕燕,大田县金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大执行字第8363号申请执行人郑秀琼,女,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郑燕燕,女,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大田县金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程堂村,组织机构代码:705182967。法定代表人:林祖鹤,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秀琼与被执行人郑燕燕、大田县金光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2)大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助理审判员  方来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英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