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惠州市园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与谢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园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谢彩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3056号原告:惠州市园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惠东县环城南路园方花园3栋地下一层。负责人:黄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谢彩珍,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住惠东县。原告惠州市园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与被告谢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园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以被告谢彩珍已偿还相应欠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园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园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市园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冶园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琦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