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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尕尕子申请执行魏欢民事附带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尕尕子,魏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尕尕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3225195007163122。被执行人:魏欢,女,身份证号码:513225199305213720。本院在执行尕尕子申请执行魏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执行款已执行到位2100元,其余执行款379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25执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永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