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尕尕子申请执行魏欢民事附带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尕尕子,魏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尕尕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3225195007163122。被执行人:魏欢,女,身份证号码:513225199305213720。本院在执行尕尕子申请执行魏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执行款已执行到位2100元,其余执行款379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25执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永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