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5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449号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1幢2-18,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仁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康,身份信息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