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伟与翁发平、王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翁发平,王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2843号原告:张伟,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翁发平,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王美松,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张伟诉被告翁发平、王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发平、王美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水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