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纪德、陈太凤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德,陈太凤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宁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纪德,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宁陕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太凤,女,1968年9月3日出生,住宁陕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8日以宁检刑诉字(2016)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纪德、陈太凤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纪德、陈太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陕南移民搬迁补偿政策下达金川镇黄金村后,被告人陈太凤因自己不符合条件,便找到被告人王纪德帮忙享受移民搬迁补助。2011年8月,王纪德明知陈太凤不符合移民搬迁补偿的条件,其丈夫易某某继父杜某某已经死亡多年,不可能实际买卖搬迁的情况下,仍帮陈太凤写虚假购房协议和收款收条,并以此为依据将易某某上报为搬迁户,使易某某最终顺利通过验收。2012年12月,财政将30000元搬迁补助款兑现至易某某账户中,陈太凤支取了该笔补助款用于生意开销,案发后陈太凤已全额退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纪德、陈太凤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王纪德、陈太凤对宁检刑诉字(2016)第27号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陕南移民搬迁补偿政策下达后,被告人王纪德负有摸底、上报、初核本村符合条件的搬迁户的职责。被告人陈太凤因自己不符合条件,便找到王纪德帮忙享受移民搬迁补助。2011年8月,王纪德应邀来到陈太凤家中商量搬迁申报事宜,陈太凤提出以丈夫易某某继父杜某某名下江口副食站房屋的名义,签订一个假协议来申报搬迁补助。王纪德表示同意,并明知陈太凤不符合移民搬迁补偿的条件,杜某某已经死亡多年,不可能实际买卖搬迁的情况下,仍帮陈太凤写虚假购房协议和收款收条,并以此为依据将易某某上报为搬迁户。后通过了扶贫局的材料检查,易某某最终顺利通过验收。2012年12月,县财政将30000元搬迁补助款兑现至易某某账户中,陈太凤支取了该笔补助款用于生意开销,案发后陈太凤已退缴全部赃款。经当庭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纪德、陈太凤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2、中共宁陕县××镇委员会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纪德于2008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3、宁政办发(2011)35号文件、宁办发(2011)92号文件,证实了2011年宁陕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步骤、补偿对象的条件、补偿资金的筹措与来源性质以及对分散搬迁户的补偿金额为30000元的事实。4、宁陕县××镇2011年度移民搬迁安置户易某某档案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王纪德利用职务便利,将伪造的被告人陈太凤丈夫易某某的购房协议和收款收条作为移民搬迁房屋进行材料上报,并通过验收、落档的事实。5、×政字(2012)74号文件,证实了××镇将陈太凤的丈夫易某某列入符合享受移民搬迁补助人员名单,并向县扶贫局报告进行验收的事实。6、××镇2011年避灾扶贫搬迁财政资金一卡通兑现到户花名册,证实了政府财政已经通过直接拨付兑现的形式,将30000元搬迁补助款汇入陈太凤的丈夫易某某的银行账户中。7、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涉案款物暂扣清单,证实了被告人陈太凤向检察院退缴赃款的事实。8、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没有填报过2011年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补偿申请材料,以及陈太凤没有对易某某说过领取了30000元移民搬迁补助款的事情。9、证人姜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了陕南移民搬迁补偿政策下达×镇××村后,被告人王纪德负有摸底、上报、初核本村符合条件的搬迁户的职责。但是在被告人陈太凤因自己不符合条件,找到王纪德帮忙享受移民搬迁补助时,便找到相关人员,伪造了被告人陈太凤丈夫易某某的购房协议和收款收条作为移民搬迁房屋进行材料上报,并通过验收、落档,并领取了30000元移民搬迁补助款的事实。10、被告人王纪德、陈太凤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事实相一致。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纪德作为宁陕县村支书,利用自己受委托协助镇政府从事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便利,伪造了相关资料,伙同被告人陈太凤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助资金3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王纪德、陈太凤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太凤主动退缴了赃款,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九十三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纪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太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宋 卫审 判 员 廖世杰人民陪审员 张龙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荣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