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子海、韩贵章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子海,韩贵章,万子江,吴占民,李士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477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子海,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韩贵章,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万子江,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吴占民,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李士其,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子海、韩贵章、万子江、吴占民、李士其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