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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晨阳与白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晨阳,白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55号申请执行人吴晨阳,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人。被执行人白利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吴晨阳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1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