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恩强与被告刘立志民、张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强,刘立志,张慧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374号原告马恩强,男,汉族。被告刘立志,男,汉族。被告张慧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恩强与被告刘立志民、张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恩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志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原告马恩强负担。审判长 栾良玉审判员 陈真义审判员 邱 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