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恩强与被告刘立志民、张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强,刘立志,张慧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374号原告马恩强,男,汉族。被告刘立志,男,汉族。被告张慧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恩强与被告刘立志民、张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恩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志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原告马恩强负担。审判长  栾良玉审判员  陈真义审判员  邱 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