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国家农业园区融兴食品有限公司与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国家农业园区融兴食品有限公司,李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公主岭市国家农业园区融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雪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国家农业园区融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且未能提交被告下落不明证明亦未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主岭市国家农业园区融兴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公主岭市国家农业园区融兴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6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