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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郝桃桃与高婷婷民间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桃桃,高婷婷,高项军,徐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郝桃桃被执行人高婷婷被执行人高项军被执行人徐子艳申请执行人郝桃桃与被执行人高婷婷、高项军、徐子艳民间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桃桃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彩礼人民币12600元,及衣服钱9600元及金耳钉一枚,负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郝桃桃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