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8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31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承包的位于广水市十里办事处九联村张家冲山场林木用于烧炭。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化设计队现场勘测:釆伐蓄积共记14.25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7月22日主动到广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广水市林业局资源管理科证明、山林承包合同书、袁某林权证复印件;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王某乙、杨某、袁某证言;3.现场勘测报告、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王爱囯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甲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侵害了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阳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