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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横浦工业气体供应站与朱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横浦工业气体供应站,朱家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597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横浦工业气体供应站(组织机构代码:L5853788-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进港路***号。投资人:顾柏君。被告:朱家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横浦工业气体供应站与被告朱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健峰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横浦工业气体供应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家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横浦工业气体供应站以被告朱家杰拖欠货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2500元。被告朱家杰未答辩,亦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横浦工业气体供应站从事工业气体经营,从2011年开始,被告朱家杰陆续向原告购买工业气体,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先供货后付款。2012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顾柏君人民币110000元(拾壹万正)朱家杰2012.1.20”。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支付7500元货款后,未再支付剩余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025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收款收据》各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家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横浦工业气体供应站货款10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朱家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健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以筱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