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田元与被告马凤兰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元,马凤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2874号原告王田元,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楼2门***室。公民身份证号3209111965********。被告马凤兰,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公民身份证号2323261972********。原告王田元与被告马凤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田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凤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田元诉称,我与原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茜,现14岁。婚后因被告与第三者同居,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请求离婚。被告马凤兰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田元与被告马凤兰于1992年11月自愿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茜,现年14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出婚后被告马凤兰与第三者同居,并无证据证实,其被告亦未出庭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原告王田元与被告马凤兰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莎莎附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