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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9月20日晚,唐某某与朋友胡某某等人在攀枝花市西区玉泉广场卢妈干锅店吃饭,期间唐某某饮用了啤酒。饭后唐某某被朋友送到西区河门口准备在其朋友家休息,因其朋友家无法住下,唐某某便独自驾驶自己的黑色羚羊轿车来到西区新公路,在新公路遇到正在吃夜宵的王某某等人,又饮用了啤酒。吃完夜宵后,唐某某便驾驶黑色羚羊轿车送王某某回家。当车行至西区大水井原西区公安分局对面公交车站附近时,追尾郑某某驾驶的轿车,双方发生纠纷。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唐某某嘴里有酒气呼出,随即对唐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唐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8.5MG/100ML,随后交警将唐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3.6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唐某某负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唐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饮酒驾车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唐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唐某某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照相;视听资料;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王某某、郑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唐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唐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