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刘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49号罪犯刘彦,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人,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5)中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2006)大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0年9月25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2014年6月3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彦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彦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