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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军与金永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金永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金永镐。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金永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金永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款136064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9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