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军与金永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金永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金永镐。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金永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金永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款136064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9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