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梁秀梅与赫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梅,赫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875号原告:梁秀梅,女。被告:赫静波,男,其他不详。原告梁秀梅诉被告赫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梁秀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113元,由原告梁秀梅负担。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