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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梁秀梅与赫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梅,赫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875号原告:梁秀梅,女。被告:赫静波,男,其他不详。原告梁秀梅诉被告赫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梁秀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113元,由原告梁秀梅负担。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