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玉与安徽宝博合成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安徽宝博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梁玉,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宝博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友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玉与被执行人安徽宝博合成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濉劳人仲裁字(2015)第263号仲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养老保险18403.92元、医疗保险7361.63元、失业保险1753.23元。经查,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濉民一初字第04258号民事判决,针对该项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濉民一初字第04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