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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印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罗遂生,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黄体努,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树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委托江西省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樟树市永泰镇105国道东侧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2-2014****、2-2014****;土地证号:樟国用(2012)第10**号)。2016年10月18日买受人江西沐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江西金泰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樟树市永泰镇105国道东侧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相关建筑物[产权证号:2-2014****、2-2014****;土地证号:樟国用(2012)第10**号]过户给买受人江西沐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沐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君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