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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山县某某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某某、孟某、徐某某、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自立服务中心,贾某某,孟某,徐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黑山县某某自立服务中心。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胡家镇。被执行人孟某,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励家镇。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胡家镇。被执行人申某某,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姜屯镇。上列当事人黑山县某某自立服务中心同贾某某、孟某、徐某某、申某某、第三人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