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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10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涛,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2016年6月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涛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家园2-22幢前,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1停放的大众途观越野车内,窃得车内硬币共人民币4元。后被告人徐涛来到古城街道望洋巷95号前,以拉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停放的丰田越野车内,窃得车内软中华香烟、软黑利群香烟各1包。后被告人徐涛来到古城街道新江路183号前,以拉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应俊停放的大众轿车内,窃得面额均为人民币100元的中石化充值卡共4张。2016年6月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涛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传唤到案,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物品后已返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徐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位置示意图、预收款凭证、照片;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徐某2、吴某、应俊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章维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自